檢舉制度

目的

化誠信經營之企業文化、健全公司發展,防止違法行為發生及鼓勵發現本公司有犯罪、舞弊或違反法令之虞時,暢通內部及外部人員檢舉管道,同時建立檢舉保護制度,檢舉受理單位具獨立性,對檢舉人提供檔案予以加密保護等機制,特依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及「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等相關規定,制訂本制度。

檢舉範圍

對於依本辦法提出之檢舉,本公司得受理之案件類型如下:

  • 犯罪行為:指在中華民國領域即臺灣本島、澎湖、金門、馬祖及中華民國政府現行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依中華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
  • 舞弊行為:指本公司「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所定之不誠信行為。
  • 違反法令情事:指違反金融相關法律、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頒發布之現行有效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情事。

檢舉管道

  • 本公司於公司網站及內部網站建立並公告檢舉信箱,檢舉人得以書面、電話、電子郵件檢舉案件,惟應透過下列管道由受理單位處理:

    專線電話及電子郵件:本公司網站對外揭露之檢舉專線信箱san6121@sanyo.com.tw

    信件收件地址:104422 臺北市中山區中庄里松江路266號11樓;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檢舉制度受理單位

  • 以電話檢舉者,受理單位應通知檢舉人到達指定處所製作紀錄並全程錄音,交檢舉人閱覽後簽字蓋章,惟檢舉人不予配合時,受理單位得逕予記錄並進行評估是否受理。

檢舉處理流程

  • 受理單位接獲檢舉後,應登記錄案,並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檢核是否受理,經檢核確認受理之案件,應移送調查單位調查。
  • 調查單位應自檢舉案件移送調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調查,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延長之,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並以壹次為限。
  • 檢舉案件之處理情形,受理單位應適度通知檢舉人。

檢舉相關要求和規定(摘述)

檢舉人:
檢舉人應提供姓名、身分證號與有效地址、電話、電子信箱資訊核實查證,否則不予受理;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檢舉人身分特徵之資料;被檢舉人涉及第六條各款所定行為或情事之具體事項、違規地點、相關資料或可供調查之事證。受理檢舉工作人。

受理檢舉工作人員:

  1. 處理檢舉案件人員應以書面聲明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予以保密,並不得洩漏足以識別案關人員身分之任何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檢舉人及被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址、文書、圖畫、消息、儀容相貌、身分資料或其他足資辨別其身分之任何物品。
  2. 對檢舉人,不得因所檢舉案件而對檢舉人予以解僱、解任、減薪之不利處分。如檢舉人遭受他人威脅、恐嚇或其他不利行為者,應協助其報請警察機關介入處理給予保護。

檢舉調查實行迴避制度:
處理檢舉案件之人員發現檢舉事項對於其有自身利害關係者,應即以書面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並自行簽請迴避。

被檢舉人申訴制度

針對前述被檢舉的當事人,給予被檢舉人或其他案關人員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被檢舉人為董事或獨立董事者,應陳報審計委員會審議並提報董事會。